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臺教文(六)字第1112501600號函辦理。
函文節錄說明:
一、本部前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同意,以110年12月30日臺教文(六)字第1100173443號函(諒達)通知各校自本(111)年3月1日起,開放研習華語6個月(含)以上之非獎學金華語生持「外籍人士來臺研習中文」簽證(FR)入境。
二、惟考量香港、澳門地區居民亦有來臺研習華語需求,本部業奉指揮中心同意,開放香港、澳門地區居民比照前函模式,以研習華語6個月(含)以上之非獎學金華語生身分入境,以茲鼓勵來臺學習,說明如下:
(一)旨揭學生應向本部核准可境外招生之我國各大學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中心(以下簡稱學校)報名,並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入境,相關問題請學校逕洽內政部移民署或駐外館處。
(二)即日起學校可於「教育部境外教研人員及學生來臺資訊系統」(https://osas.moe.gov.tw/,以下簡稱OSAS系統)進行提報作業,並自本年5月1日(週日)起,開放旨揭研習華語6個月(含)以上之非獎學金華語生入境。
(三)旨揭學生應自桃園國際機場入境,同時將依指揮中心入境規定及參考110年8月本部境外生入境措施,檢附「表定航班時間前2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PCR)」,
報告起計日由原「報告日」改以「採檢日」為基準,並以啟程地表定航班時間(不含搭機當日)往前推2個「日曆日」計算;入境時(第0天)依現行措施進行PCR檢測,並於檢疫第7天以「家用快篩」試劑檢測。
(四)旨揭學生原則應檢附上開「表定航班時間前2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以及「預定檢疫居所證明」,即事前安排檢疫居所(僅限防疫旅宿或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始得搭機來臺,
並於抵臺前48小時內預先使用手機上網登入「入境檢疫系統」填寫健康情形及旅遊史,完成線上健康申報。
--以下省略---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20008
表定航班時間前2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
https://clc.nptu.edu.tw/p/406-1093-139140,r2771.php?Lang=zh-tw